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189号
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934363。
法定代表人:付子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玲,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北2号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B5DF7K。
法定代表人:牛章友。
被申请人: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40778N。
法定代表人:孙玉。
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2218273.3元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2218273.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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