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5454号
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昌金路段55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解淑琴,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
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