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0132号
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孟军,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永乐腾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永乐腾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9日,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93元,由原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于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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