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0631号
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