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5449号
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昌金路段55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源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泾源县龙潭街三馆一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泾源县轻工业园区智慧旅游创业谷。
法定代表人:童彤。
本院受理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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