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北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高飞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内07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9858.65元;2、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1500元;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712.5元;3、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给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4、案件受理费5064元、执行费由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审查执行。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私下解决完毕为由,撤销对被执行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2)内070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岚
审判员 宋圣臣
审判员 李运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