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299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4日生,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巴彦托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55284827X5。
法定代表人: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北、加油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67691622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