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37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北、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民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发达光藏附属楼2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慈有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讷 颖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