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37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北、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民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发达光藏附属楼2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满洲里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赉诺尔新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慈有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讷 颖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