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米国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7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澄海路XX号X单元XXX户房屋作为担保。后本院实际对***名下兴业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对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担保房屋一处进行查封。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做出的(2021)鲁0202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驳回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兴业银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 琳
人民陪审员  夏秋芬
人民陪审员  张锡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