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364号之一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生,回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市南区藏艺轩工艺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30号。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市南区藏艺轩工艺品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刘艳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73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被告市南区藏艺轩工艺品店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26日,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被告***、被告市南区藏艺轩工艺品店银行存款350000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市南区藏艺轩工艺品店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