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顺利快餐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281号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顺利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13号。
经营者:王书秋,女,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顺利快餐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青岛市市南区顺利快餐店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