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365号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9024294C。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韩璐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365号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9024294C。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