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8363号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