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8363号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