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9091号
原告:陕西贝尔风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7422D。
法定代表人:郑方超,总经理。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900633G。
法定代表人:雷玺宁。
原告陕西贝尔风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贝尔风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贝尔风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8.5元,下余15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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