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驰立体停车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34号
申请人:陕西天驰立体停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清,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雷玺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天驰立体停车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天驰立体停车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35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3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