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99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石材区XX层施工合同,原告进入工地正常施工并完成工程,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结算,原告索要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住所地位于长安区,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因此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于2020年3月26日做出(2020)陕0112民初490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告据此合同请求返还款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的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与太华北路交汇处,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向我院移送错误,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现将本案报请贵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艳枫
审 判 员  张      鸿
审   判   员  张雪婷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冯凡
书 记 员     何团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