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518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900633G。
法定代表人:雷玺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41元,剩余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张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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