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020)陕0112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900633G。
法定代表人雷玺宁。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被告要回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石材区XX层施工合同,后原告进入工地正常施工。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结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园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园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将本案移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任瑞鑫
 
 
 
 
二0 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