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田海军洛南县永丰食品站、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1146号
原告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霸桥区席王街道双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68797277XL。
法定代表人:田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南县永丰食品站,住所地洛南县永丰镇永丰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2233217174。
法定代表人:冀刚,系该站站长。
被告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谭家小区8号楼20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海军,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霸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南县永丰食品站,陕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田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陕西毅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