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557号
原告:泗县鑫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鑫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