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1283号
原告:泗县鑫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港花园4-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鑫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住址,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泗县鑫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