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6民初63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原告:*平川,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川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平川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川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平川负担。
审 判 长 袁 景 峰
审 判 员 李 明 磊
人民陪审员 白 应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胜 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