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宗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该局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君,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刚、张舰伟,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5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202106331161062601027256161060071002016202006261602020062616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