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071号
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安 强
二0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俏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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