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369号
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上巳路5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9278H。
委托代理人:**、***(实习)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治平大楼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01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事由,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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