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175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016D。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北二巷。
被告:广东金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四会市大沙镇富源工业园2号。
被告:***,男,现年60岁,汉族,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人。
被告:***,男,现年40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