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保2245号
陕西玺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玺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89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在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3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在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3万元工程款(冻结金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陕西玺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89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