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执异20号
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居民,现住该小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该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陕0623执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挂靠的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的质保金240000元。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工程款***已经全部并超额领取,现采油厂的质保金属于异议人所有,其不能作为***的个人款项进行执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异议人承建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集油站迁建工程二标段工程质保金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工程款***已经全部并超额领取,现采油厂的质保金属于异议人所有,其不能作为***的个人款项进行执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异议人承建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集油站迁建工程二标段工程质保金的执行。同时提交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等内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各一份、下寺湾采油厂付异议人集油站迁建工程款明细复印件一份、异议人付***下寺湾集油站迁建工程款明细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的收据、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工资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下寺湾采油厂工程的结算标的是15257178.6元,异议人从下寺湾采油厂收到工程款14697140.99元,向***支付工程款14952418.93元,扣除异议人应收的挂靠管理费305143.6元(已扣除140000元,下欠165143.58元尚未支付。)异议人现已超付了***工程款,故应停止对案涉工程质保金的执行。同时还证明***欠农民工的工资520000元,通过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面,异议人替***向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付延长油田崖里坪油田公司家属楼室外硬化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260000元。
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共收到工程款14697140.99元,却支付给***工程款14952418.93元,支出大于收入,并且该工程在2017年5月已经结算以后,异议人依然给***多次支付工程款,所以其支付给***的工程款情况不一定真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陕0623执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挂靠的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的质保金2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以案涉质保金工程中的工程款***已经超额领取,故该质保金属于异议人所有,其不能作为***的个人款项被执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案涉工程质保金的执行。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质保金系发包方从应付工程款的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异议人提供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决算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双方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其中单项工程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以此可知,双方约定的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已过,如案涉发包方未对工程维修提出质疑,则该笔质保金转为异议人的到期债权,异议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异议人一旦实现该笔质保金的主张,在该工程项目中,如果异议人有应付本案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则该笔质保金转为***的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本案异议人对本院依法冻结案涉案款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应停止执行。综上,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挂靠的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的质保金24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