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城治平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路院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住所地:子长市秀延街道迎宾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2)陕0623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偿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301568.18元;承担执行费3541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所有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时间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公告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时间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四、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