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天元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951号   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L3G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6DMA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住西安市***。 被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元(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党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