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锦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413号
原告:汉中市锦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久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任超,系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锦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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