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02民初1771号
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与XX路XX座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5P8XB。
法定代表人:董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P623。
法定代表人:晏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东恒、张鑫,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锋、任建,被告陕西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东恒、张鑫参加了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设计费1978641.4元,违约金834000元(暂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工作,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本项目建筑、设计图纸,以及该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与业主要求,确定优化并完成完整的XX街外立面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技术服务,安装进行技术交底。合同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设计面积暂定为8万平方米,单价按45元/㎡计算,合同价为360万元,后续进行调整增加的面积,按照单价45元/㎡另行计算并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设计面积为99080.92㎡,合同价款总价应为4458641.4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生效后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108万元,原告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后7天内,经被告确认无异议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即144万元,张骞风情街及汉人老家街外装饰工程完工后7天内,经被告确认无异议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即9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剩余的5%即18万元,过程中变更的面积费用及时结算。2018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宗祠、戏台、谢酒工坊、汉画博物馆四栋仿古建筑的设计及外立面深化设计,增加部分的设计费为包干价40万元,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从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288万元的设计费,尚欠1978641.4元设计费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被告应承担834000元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的《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价款为400000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进度条件以及第4.5款约定“过程变更,面积等费用调整随主合同过程及时结算”。综合双方签署的合同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均有前置条件,或经甲方确认无异议、或完成结算后进行支付。但是事实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其并没有在工程结束后与被告进行实际施工面积的确认和结算,实际施工面积也最终无法获得确认,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根据被告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未达到付款条件的剩余款项。且答辩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的当期应付款项即30%预付款(108万元)、40%(144万元)以及补充协议价款90%(36万元),共计支付价款288万元,被告已经完全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当期款项,根本没有原告所称拖欠款项的情形;2、被告根本不存在拖欠设计费用的事实,又何来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另外,对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作补充答辩如下:1、对于***变更设计面积为87607平方米的事实予以认可;2、对于其主张所欠设计费1462315元的主张不予认可,我司认为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后报我司予以书面认可,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3、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我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4、其他以我司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庭审意见为准。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2、《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3、文件签收记录;4、光盘(内涵A区和B区竣工图)、竣工图建筑面积摘录一份、建筑施工图涉及说明一份、建筑坐标定位图一份;5、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四张、设计合同设计费支付申请书一份、XX街深化设计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一份。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均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进行过技术以及其他资料的交接,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交付设计成果;证据4不予认可,该证据为原告单方证据,未经被告认可确认,原告的最终设计面积并未经过决算确认;证据5中汇款回单认可,被告已经支付288万元事实无异议,申请书以及联系单为原告单方证据,不认可。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汉中新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2、《汉中新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3、转款回单;4、《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
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并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经支付288万元设计费事实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与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有差异,按照该证据显示的设计面积,也超过了合同暂定面积8万平方米,至少说明原告设计面积是超过8万平方米的。
结合以上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主要案件事实:2017年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汉中兴汉新区XX街(XX街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工作,由原告依据项目建筑、结构图纸,以及该项目的设计技术要点与被告要求,确定和优化外立面方案,完成外立面深化设计施工图,合同含税价3600000元,设计面积暂定80000㎡,单价按45元/㎡计算,经被告及方案设计单位审核签字通过后的深化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若重新进行设计,引起图纸重大调整的,经被告方确认,后续进行调整增加的面积,按照单价45元/㎡另行计算并支付;原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得到被告确认后,双方核定实际面积,如双方核定的面积差在正负5%范围内,则以本合同金额为准不再调整合同总价,如果双方核定的面积差超过正负5%,其超出部分,双方再根据情况协商调整增减,但设计费用的单价不再调整;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生效后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108万元,原告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后7天内,经被告确认无异议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即144万元,张骞风情街及汉人老家街外装饰工程完工后7天内,经被告确认无异议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即9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剩余的5%即18万元,过程中变更的面积费用及时结算。2018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宗祠、戏台、谢酒工坊、汉画博物馆四栋仿古建筑的设计及外立面深化设计,增加部分的设计费为包干价40万元,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完成方案设计,经被告确认无异议,支付总价款的30%,原告完成初步设计,经被告确认无异议,进入施工图设计工作,被告支付总价款的20%,原告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经被告确认无异议,被告支付30%,施工图交底完成,经被告确认无异议,支付1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被告确认无异议,支付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设计义务,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10月9日、2018年3月2日、2019年6月3日,共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880000(转账记录为2873847元,双方自认2880000元),经核对,被告已付的2880000元中,涉及《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的为合同生效后7天内设计费总额的30%即108万元,原告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后7天内设计费总额的40%即144万元,共计2520000元,涉及后三个进度款条件被告认为未达到故未付款,涉及《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的为原告完成方案设计总价款的30%即12万,原告完成初步设计进入施工图设计工作后总价款的20%即8万,原告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总价款的30%即12万元,施工图交底完成总价款的10%即4万,共计36万元,涉及最后一个进度款条件被告认为未达到故未付款,以上两项合同共计2880000元,除此之外,被告未再付款。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兴汉新区XX街XX街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宗祠、戏台、谢久工坊、汉画博物馆等仿古建筑进行外立面深化设计,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设计费用以及是否达到支付条件,首先,对于设计费用合同约定单价为45元/㎡约定明确,合同暂定面积80000㎡,价款3600000元,但同时也约定设计完成后由双方核定实际设计面积,通过庭审查明,双方截止诉讼时并未完成对于面积确认的结算手续,原告以其竣工图面积主张实际设计面积达到99080.92㎡,被告并不认可,后原告为解决争议向本院提交书面《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对其主张的99080.92㎡的主张自愿调整为87607㎡,属于对其诉讼请求的部分放弃自认,根据被告提交的《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上所记载信息,87607㎡为A、B两个地块的总用地面积,而用以计算设计面积的数据应为该图设计说明中A、B两个地块以及合同附件《设计任务书》中所载A1-A11以及B1-B11的建筑面积,以上面积合计为85680㎡,此数据与《设计任务书》中所载地上建筑面积85906.44㎡基本吻合,故本院以85680㎡认定原告的设计面积,另依据双方合同中面积差在正负5%范围内,则以合同金额为准不再调整合同总价,如果双方核定的面积差超过正负5%,其超出部分,双方再根据情况协商调整增减,但设计费用的单价不再调整的约定,故合同暂定面积80000㎡,正负5%为4000㎡,故超过84000㎡的1906㎡,按照45元/㎡计算,设计费应为85770元,故案涉主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金额应为3685770元(3600000+85770),外加补充协议的包干价400000元,共计4085770元;对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被告辩称尚未最终结算确认,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屏以及受诉法院辖区众所周知的事实可知,案涉项目在2018年10月即对外正式开园,投入运营使用,按照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原告如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涉及义务,交付设计成果,就不会存在后续的施工,使用更无从谈起,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有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至于被告辩称未最终结算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原告在设计完成后曾积极向被告发出书面付款申请,被告并未举证予以回应,即使在本案诉讼阶段,原告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诉求以及相关设计资料,被告仅以未结算确认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而无积极的确认表示,显然于法无据,故被告应对《汉中兴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涉及的3685770元设计费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扣减已经支付的2520000元,尚需支付1165770元,对汉中新汉新区XX街外立面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的包干价40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360000元,尚需支付40000元,两项共计120577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34000元(开庭时主张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经查,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而未付设计费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每日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该标准年化18%左右,基本兼顾了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以及原告方的实际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督促被告尽快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故本院予以确认,起算时间自原告自认的2019年11月1日起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05770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02元,由被告陕西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582,原告陕西***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喆
人民陪审员     郭长德
人民陪审员     陈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顺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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