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5659号
原告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敏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9XX年X月XX日生,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尉军凯,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建、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尉军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被告***称2021年3月24日入职,原告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2021年3月26日入职,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2021年3月24日入职。
二、签订书面合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
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职岗位:兴庆公园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部工程预算员。
四、约定酬金费用:月工资6500元。
五、办理社会保险险种:未办理。
六、仲裁裁决时间:2021年6月2日。
七、仲裁请求:***请求确认2021年4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13448.27元;请求伙食补助费660元;请求支付赔偿金7000元。
八、仲裁结果:劳动关系自2021年4月26日解除;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含加班费)3595.1元及赔偿金6500元。
九、原告本案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自2021年4月20日解除;请求判令不支付赔偿金6500元及工资3595.1元。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陕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一、二、三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950元、1850元、1750元。
2、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咸新区XX城,按照西安代管规定,遵照西安标准执行。
判决结果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受理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终局性裁决。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可以起诉,但,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存在法定违法情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21年6月2日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事项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终局性裁决数额范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关于终局性裁决的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薛雨馨
备注:本判决格式为“要素式裁判文书”,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