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特41号
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路与兴咸路十字西南角西部云谷二期6座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瑞瑶,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春、马瑞瑶,被申请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398号裁决书。理由: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兴庆公园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部上班,担任工程预算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2月,试用期间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试用期内自身能力不足,不能满足项目预算工作要求为由。作出对申请人离职的通知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将该通知送达给申请人。另查,申请人试用期间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3900元+岗位工资1950元+其他补助650元+伙食补助(每天20元),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放的4月份工资4754元、5月21日收到3月份工资151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398号裁决书。但经本院审查,仲裁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依法作出裁决。并不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刘煜阳
审 判 员 李为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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