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4民初78号
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Q0J21H,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蒋家营村四社46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748444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1幢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房宗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甘肃中达恒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祁晓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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