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947号
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1幢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房宗训
委托代理人;田光荣,男,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获嘉县好帮手机械厂,住所地:获嘉县新义路立交桥东西闸口路北88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卫滨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49号。
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获嘉县好帮手机械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卫滨区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凤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