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5153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1幢1**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