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鼎世上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704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7********,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鼎世上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鼎世上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