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28财保119号
申请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C1R9773B。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申请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70000元。申请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地点:金乡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