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8民初3549号
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6620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委会****,现住金乡县。
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