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8民初3549号 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6620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源县南麻镇南麻二村居委会****,现住金乡县。 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