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4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6620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