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健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34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健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3468238XR,住所地荣成市**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2L2H3L,住所地荣成市。 负责人:于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健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驰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