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95号
原告:沈阳台邦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天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台邦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9380.5元,及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订货合约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型号TB6013的文化石1.5万平米、型号TB6013-Z的转角3000平米,单价分别为每平米54元和每平米39元。另合同第六条约定需方应于出货前付清相应批次货物全款,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向被告提供9706平米文化石和3168.5平米转角,且被告也于2017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收货明细单,对原告的供货时间、供货产品、数量、货款数额进行确认。综上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679380.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2万元,尚欠原告359380.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订货合约书》,未加盖公司印章,仅有当时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张海涛个人签字,且后续支付货款均为张海涛个人支付。收货人处签名为邹晓军,其当时亦非被告公司员工。故原告所列被告主体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台邦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雨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