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8750号
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83183856Q。
法定代表人:李国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雪,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义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T1T2P。
法定代表人:王万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义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沙亚娜
书 记 员 胡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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