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麻栗坡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2670号
原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锋花园10幢17层17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3087064E。
法定代表人:潘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芸,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栗坡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莱溪小区临溪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伙国富,执行董事。
被告:伙国富,男,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莱溪小区临溪路75号。
被告:骆瑞勇,男,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栗坡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伙国富、骆瑞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云南蜀南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