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2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4号A座五层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贺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营经理,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斌,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作佩,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操,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祥云,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云志,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贵元,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奇,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治涛,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彰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江,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波,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兴安盟。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树德,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龙,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宝库,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兴蕾,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彰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坤,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猛,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恒亮,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满族,无业,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淼,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雷,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辉,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营,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军,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恩龙,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冶,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久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士民,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隋彦春,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振祥,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奎宝,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景伟,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荣辉,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辽阳县唐马寨镇吕家塘坊村3-54。
张仁斌、吴作佩、周雨、张伟、宋操、赵祥云、***、孙云志、杨振东、邢贵元、陈洪奇、解治涛、王飞、王岩、李士江、郑文波、詹树德、赵金龙、庞宝库、孙兴蕾、田坤、孙猛、傅恒亮、于淼、解雷、唐明、梁辉、李国营、周立军、朱恩龙、黄冶、孙久强、王松、陈平、王帅、苏士民、隋彦春、崔振祥、栾奎宝、韩景伟、苏荣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崇,系上述41名上诉人的工友。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崇,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贺平,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延安,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天时,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锋,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
上诉人鞍山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仁斌、吴作佩、周雨、张伟、宋操、赵祥云、***、孙云志、杨振东、邢贵元、陈洪奇、解治涛、王飞、王岩、李士江、郑文波、詹树德、赵金龙、庞宝库、孙兴蕾、田坤、孙猛、傅恒亮、于淼、解雷、唐明、梁辉、李国营、周立军、朱恩龙、黄冶、孙久强、王松、陈平、王帅、苏士民、隋彦春、崔振祥、栾奎宝、韩景伟、苏荣辉、庞崇因与被上诉人李贺平、**、高延安、崔天时、张秀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鞍山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第2019189号仲裁裁决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此案。原审法院在劳动者未提出张秀峰承担给付拖欠工资,鞍山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拖欠工资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原审裁决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孙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亮
审 判 员 赵 群
审 判 员 张晓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月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马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