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4号A座五层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443号S4、S5、S6、S7。 法定代表人:**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4131.5元,**负担892.5,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馨   宇 书 记 员 高   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