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2民初2726号
原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4号A座五层52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443号S4、S5、S6、S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国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