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民终12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
法定代表人:袁YL,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汪M,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Y,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中国J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潘B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DD,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SQ,公司法务。
上诉人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J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381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F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