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越弘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越弘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商初字第0920号
原告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越弘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越弘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越弘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6737元,依法减半收取8369元,由原告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建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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